文|在路上的孙律师
编辑|在路上的孙律师
一、执业律师和国王律师在1688-1689年GM之后的十年里,政Z对法律职业的影响最为明显。
一个从业者对GM的立场和GM的解决影响了他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
天主教、不宣誓、甚至持不同意见者的律师可能会发现自己因政Z宗教原因而被取消资格。
由于政Z的迫不得已,马里兰州州的法律职业经历了最令人不安的分裂。
罗伯特卡维尔是一位律师,他的法律生涯立即受到影响,他在1692年因宗教原因被取消资格。
卡维尔向国王陛下的御前会议请求允许他继续执业。
他提醒御前会议说,“他在GM后期之前的23年里,一直是省法院的律师”,他“大体上使当地的善良人民感到满意”。
但“由于您的诉讼律师在良心上不能遵守现在规定的法律的誓言,您被暂停执业。”
卡维尔注意到他在法庭上有案件,他祈祷被允许继续执业至少足够长的时间,“结束那些他的旧事业。”
委员会拒绝了他的请求,说“他们不能为了安全而放弃法律,允许律师公开亲自执业”,但建议他把案件交给其他律师之一来结案。委员会随后发布了一项命令:
从今以后,罗马天主教徒或其他任何没有法律资格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担任大律师或大律师。
在公开辩护或以其他方式招揽任何案件中担任法律顾问。这一命令既影响天主教徒,也影响未宣誓的英国国教教徒。
没有任何政Z发展比任命国王学院的三位律师更加深了法律界的分裂。任命国王律师的做法延续了新教协会执政时期开始的习俗。
1694年,政府就总督和议会能否"以司法方式"审理上诉和错误令状的问题,向国王的总检察长和"其他律师"征求意见。
除司法部长外,其他提供建议的律师包括罗伯特史密斯、肯尼姆切塞尔达因、乔治·普拉特、爱德华布西、威廉·登特和菲利普·克拉克。
此后,委员会经常请律师们就其面前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在弗朗西斯·尼科尔森(Francis Nicholson)执政期间(1694-1698),指定最多三名国王律师的做法变得制度化。这样指定的律师已经为王室服务了。
菲利普·克拉克是导致法律界分裂的催化剂。克拉克的利益与皇家政府的特权相冲突。
当总督弗朗西斯·尼科尔森把他从波多马克地区的总督职位上撤下来,并由国王的律师之一乔治·普拉特取而代之时,情况尤其如此。
由于一次行动,克拉克对尼科尔森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仇恨。
作为新教协会的参与者,在1688-1689年GM之后,克拉克促进了向皇家政府的过渡,他的前景确实很光明。
他被允许在殖民地的郡和省法院执业,并一直被选为圣玛丽议会的代表。
但由于他与总督弗朗西斯·尼科尔森的矛盾,他不仅遭受了财富的下降,而且还被迫遭受监禁的侮辱,因为尼科尔森认为他的活动对王室权威有害。
之后,随着克拉克的去世和尼科尔森的离开,法律职业的裂痕开始愈合,主要是因为继任的皇家总督倾向于不像尼科尔森那样依赖一个特殊的皇家律师团体。
即使是仅次于尼科尔森最常咨询律师的皇家总督约翰•西摩,也不像尼科尔森那样频繁地寻求律师的意见。因此,律师行业内部恢复了一定程度的和谐。
二、县治安官和法律职业这种恢复的和谐并没有转化为更大的职业自主权。
事实上,律师们发现自己受到了更严格的控制,现在是郡县的控制。
通过他们对律师的录取和停职的权力,以及他们在代表院中的影响力,县治安官对法律职业的控制比皇家总督更大。
到了18世纪的头十年,郡县长官的影响已经广泛,但并未得到认可。
1709年,总督约翰·西摩在给贸易委员会的报告中说,“这个省有三件事让政府非常不安。”
根据西摩的说法,这些人是罗马天主教地主代理人,议会最近颁布的归化法案,以及郡法院法官。关于后者,西摩通知委员会:
许多县法院的法官,在过去的许多年里,作为大会的代表返回,在所有场合都试图证实和确立他们的管辖权,通过近年来制定的几个大会法案,他们都相信自己独立于女王。
尤其让西摩愤怒的是地方法官破坏巡回法庭制度的能力,而西摩试图通过巡回法庭制度扩大王室在殖民地的影响力。
郡治安官立即采取行动,对相关律师施加控制。
1699年,地方法官控制的众议院颁布了《关于纠正本省律师的不良行为和确定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的法案》。
该法案试图禁止总检察长(名义上的王室官员)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诉讼程序,除非是根据大陪审团的建议、法院的特别命令或总督的指示。
这一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尼科尔森执政期间皇家检察官经历的反应。
该法还禁止省和县法院的专员“在上述法院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发布诉讼程序,否则将处以罚款。这些规定确定了法院,而不是律师,将是刑事诉讼的发起者。
在稍加修改后,该法案于1704年重新制定,并于1715年被纳入规范法律职业的立法。
该立法一直有效到1725年地方法官对法律职业的控制问题是众议院对西摩总督1707年关于允许律师执业的公告的回应的核心。
虽然这一公告适用于所有律师,但其真正目的是为州长和理事会提供手段,以取消托马斯麦克纳马拉的律师资格,他是一个臭名昭著的丑闻律师。
公告要求律师不符合一定的最低资格,在被允许执业之前,由州长和理事会审查和许可。
禁止麦克纳马拉执业是该公告的目的,这一点在其发布后得到了充分明确。根据公告,“省法院的几位律师”谦卑地向议会请求“他们可能被批准并被接纳在本省的几位法院执业”。
委员会立即认证、许可并恢复了威廉姆·布莱登、沃内尔·亨特、罗伯特·古尔德斯伯勒和理查德·达拉姆的律师执业资格。
后来,受地方法官影响的众议院采取了行动,限制了委员会接受和暂停律师的权力。
在1708年12月10日给总督和议会的信息中,代表们断言“不允许律师进入的命令。
随后,各方努力,众议院不容易被统治。
由于麦克纳马拉于1719年去世,相关法案没有引起殖民者和业主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缓解了紧张局势。
三、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受地方法官影响的众议院通过重新制定取消托马斯·姆纳马拉资格的立法,毫无疑问地表明它将对律师行使全部权力。
也许正是这种态度导致了1725年10月颁布了引发律师“罢工”的立法。
题为“一项限制律师的不良行为并防止他们收取金钱费用和确定应允许参加巡回法院的法律从业人员收取什么费用的法案”。
代表们不仅设定了律师费,而且首次试图规范律师的业务,律师试图在法律领域开辟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通过对案件诉讼征收标准化费用,众议院给法律界带来了巨大的困扰。显然,认为有必要防止从业者通过成倍增加费用来欺骗客户,大会建立了一个一次性总额,涵盖了“从任何套件的第一次开始到最终确定”的所有诉讼。
为了确保律师不会从客户那里榨取额外的费用,大会将执行与提起案件有关的许多初步职能的责任移交给了殖民地秘书和县法院的专员,并详细列出了他们可以收取的费用。
由于在法庭上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有限,律师们大大扩大了他们在法庭上的业务量。他们在法庭上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由大会确定。
毫无疑问,他们发现在内庭执业在智力上和经济上都是有益的。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完成了从实践者到专业人士的转变。
这一转变的标志是十八世纪早期大量的法律图书馆,其中一些更重要的法律信徒聚集在一起。显然,议会规定律师费用的方式并没有鼓励获得如此丰富的个人法律图书馆。
从业人员在不同的法院打诉讼案件,无论多么简单或多么复杂,收取的费用都是一样的。
律师们不受管制的法庭实践鼓励他们学习法律和获取法律书籍。
在他们的分庭实践中,律师们发现,与在严格的大会条例下进行诉讼时相比,他们可以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行使更大程度的控制。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分庭实践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专业领域作为法律职业的经验超越了他们在法庭上的实践,为1726年初发生的统一行动奠定了基础。
毫无疑问,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尝试促成了1725年10月的立法。
四、结论律师事务所是殖民地大部分法律业务进行的地方。
律师事务所也是18世纪省级律师接受培训的地方。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早期的法学院正是在律师室之外发展起来的。
根据马里兰州殖民地的经验,我们很容易去推测,其他殖民地的领袖和从业者是否也推动了类似方向的法律发展。
从而提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他们可能以某种适度的方式促进了美国法学院的发展。
参考文献1. 在445 - 446。在自愿书上签名的律师是丹尼尔·杜拉尼、托马斯·博尔德利、约书亚·乔治和迈克尔·霍华德。
2. 马里兰州州档案,大会议事录,76-81;CHROUST,《法律职业的兴起》,第256页。
3. 马里兰州州档案,理事会会议录,523。
4. 戴:《律师的社会研究》,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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