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秦志伟
近日,科技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首批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启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有20所高校入选试点名单。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各试点高校应在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支撑保障。
“任重道远。”《通知》发布后,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池长昀这样向《中国科学报》表示。
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抓住“牛鼻子”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受访专家认为,如果落实不了经费问题,机构能力建设、队伍建设、专利申请前评估等都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
循序渐进靠近专业化
试点高校建设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并非空穴来风。去年,科技部和教育部就曾联合印发文件,提出要进一步推进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处处长沈文京透露,两部委那时已准备遴选约20家高校开展试点,希望通过试点为全国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奠定基础,同时探索新机制。
据沈文京介绍,遴选范围是科技部和教育部曾认定的高校,并从中选择一批能力强、水平高、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同时已经有过相对成功案例的高校,推动其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据了解,从2008年起,科技部开始组织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目前已公布六批共455家,其中依托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共有134家。从2019年开始,教育部开始组织认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目前已公布两批共71家。从今年开始,科技部和教育部又联合组织认定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这并不矛盾,也不存在重复建设,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长期在一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家邱凡(化名)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
邱凡将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分别看成是高校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1.0版本和2.0版本,“现在是3.0版本”。在他看来,国家对首批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高校要求更严格,不仅要求其有人、财、物和政策上的支撑保障,还要求试点高校要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各环节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技术转移机构各方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全程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提供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等。
在20所高校入选试点名单中,北京、江苏、上海各有4所高校,广东和四川各有2所,湖北、陕西、山东、浙江各有1所高校。除了西安交通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外,其余入选的高校均位于首都和东部沿海地带。
邱凡也发现,入选高校中,有5家为原“211工程”高校、15家为原“985工程”高校。这些高校无一缺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也悉数入选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名单。“它们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了不少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相关经验做法时常见于报端。”
“机构建设要砸钱”
邱凡告诉《中国科学报》,这些年,我国高校加强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但更多仅停留在口头、文件上,“真正落到实处的并不多”。
“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要砸钱的。”池长昀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如专业化队伍建设、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专利布局与技术营销都需要经费投入。
以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专利申请前评估为例,这两个环节所需的技术转移服务能级很高。高校若自行建立专业队伍,需要大量“人员经费”;若委托外部机构开展评估,又担心有泄密风险,而且需要更多“业务经费”。
美国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运转模式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对象之一。为使科学技术成果能够顺利地向产业界转移,该校首创在学校内部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TL),专门负责学校的技术转移工作。自1970年成立以来,OTL不仅为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作出卓越贡献,也为学校带来了可观收入。
据了解,斯坦福大学OTL每年需要885万美元运营费,主要来自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的15%,但仍满足不了日常运营所需。因此,斯坦福大学需要“倒贴”,每年支出1000万美元专利费用。
池长昀分析,将按比例提取的运营经费和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对比,美国大部分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是“亏本”的,需要高校“倒贴”运营。“但高校并未关停它们,因为学校并不认为这是个‘赚钱部门’。”
相关文件要求,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市场调研分析、法律协议谈判等基本能力,逐步形成概念验证、科技金融、企业管理、中试熟化等服务能力。
“这些服务无论是依靠加强队伍建设还是委托市场化机构来实现,都需要砸钱。”池长昀说。
需要“细水长流”
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陈耀军曾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成果转化为何总在校长工作报告最后一页?”在他看来,作为学校转移机构负责人,应多向学校领导汇报。
邱凡也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不可能一蹴而就,作为长期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基础和沉淀,需要‘细水长流’。”
在池长昀看来,结合全球范围知名高校的做法,技术转移机构仅仅负责“通过专利申请保护发明以及许可这些发明”的时代已经过去。
他解释道,当前很多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业务开发、科技创业、行业合作等,同时更应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技术转移机构不应是营利性机构,而应成为整体机构中从事支持科学研究、学生培养、师资发展、知识传播和服务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单元。”
实际上,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转移的内涵正在不断发展、进化。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闫文军曾撰文表示,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要从高校实际情况出发,着手解决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不仅要着眼于完善组织结构、发展制度、机构文化、信息网络、人员素质等微观方面,更要探索适合本校科研活动的模式,而这依赖于国家制度、市场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变革。
在池长昀看来,技术转移的目的是通过将高校研究成果转化,使其成为能影响社会的可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并以此支持创新发展和经济增长。“简言之,技术转移就是将研究机构的想法推向市场,以刺激经济和造福社会。”
“技术转移重在社会影响而不是学校收益。”从事技术转移研究的专家关雨(化名)告诉《中国科学报》,在此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话题主要指向专利数量、专利转让/许可情况和收入的多少,“这是错误的”。
在他看来,要把重点放在技术转移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上,并以此指导制定指标体系。
对于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而言,更为关键的工作是建立新指标,以便全面体现机构的积极作用。关雨认为,新指标的内容应该包括科研人员的评价、合作企业的评价、对本单位声誉的影响、长期合作伙伴的数量、技术转移机构的创新举措和工作人员的效率等。
来源: 《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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