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家长为了给孩子创造开拓眼界、
继续深造的机会,
往往会选择让孩子出国留学。
但通常大家对入学手续一头雾水,
因此很多人倾向于寻找中介来帮忙办理。
殊不知,如果不找正规中介、不签订书面合同,
很可能带来巨大损失,甚至让孩子“留学不成”。
今年3月,张某因留学服务引发的纠纷问题将
我市某中介公司的王某伊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
面对双方未签署书面中介合同等问题,
“留学不成”的张某还能全额要回交出去的费用吗?
案情回顾:没能出国留学 三万元打水漂
原来,被告王某伊在北京某公司做出国留学方面的中介服务工作,而原告张某是经亲戚介绍认识的被告。张某说,他就是想通过被告为其儿子张某健申请办理出国留学。这件事从2017年5月,就被张某提上了日程。他与王某伊通过微信开始沟通出国留学事宜,王某伊为其儿子提供出国留学前的规划及咨询服务。2018年1月,张某直接向王某伊转账3万元,并附言“张某健申请留学费用”,且未与被告所在公司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后因张某儿子个人计划变动及疫情原因,最终导致王某伊未帮助张某的儿子申请到国外学校。既然儿子没有出国留学,张某便要求王某伊退还全部费用3万元。而王某伊也觉得很委屈:“我为张先生服务了,而且也一直帮张某的儿子联系申请国外学校,这中间都要产生费用的,怎么能说退费就退,还要求全额退呢?”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将王某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应当退还部分费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在向被告转款时附言“张某健申请留学费用”,可以认定双方的关系是:被告向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由于《民法典》未规定中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故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但客观上,双方对中介合同的费用总额、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等,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且不能进行补充协商的,则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推定。”根据一般的交易规则,作为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即被告,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己提供了哪些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数额等,而被告并未提供上述证据。原告作为中介合同的接受方,也应明确自己的委托诉求,比如张某健拟留学的方向、层次、时间等,但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一方面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对已收3万元费用涵盖哪些费用及中介服务达到什么标准均未约定,且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仅仅提供了转款凭证,转款的用途为“张某健申请留学费用”,但该费用并不明确是包括出国的哪些相关费用;另一方面被告作为中介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其最终未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亦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应当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确实为原告的儿子在出国留学方面提供了咨询服务和相关的指导,也应获取对应的报酬。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结合全案,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5万元的费用。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主审该案的法官宋秀梅认为,目前我国留学市场尚未成熟,留学中介的收费缺乏明确的标准,对收费项目还缺乏明确的规定,留学费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等。而一般来说,留学中介费用由各国留学政策、申请学校和签证难度及费用决定。市场很多不正规的留学中介常会推出类似“1万元英国留学”“雅思没考过照样能出国”这样的诱人“招数”吸引打算出国留学人员的眼球,但真正开始付诸实际之后,又会状况百出。不仅客户不断掏钱,甚至无法办理留学,延误出国时间。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要留意以及查看其是否具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此外,还有一些签署合同事宜,还应当注意把涉及自己重要利益的条款清楚地列入合同,交费时,应当索要正规发票以便维护合法利益。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总监:赵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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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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