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评论:从严处罚尾盘异动涨停

尾盘集合竞价涨停后,兴业银行1月2日低开低走大跌8.51%,尾盘异动涨停“闹剧”带来的结果就是标的股票的大起大落。试想,市值逾3000亿元的兴业银行都能这么玩,如果不加以严惩,基本任何股票都存在被如此操纵的可能,甚至人为产生套利空间,有违“三公”原则。

一般来说,股价的涨跌都是平滑且连续的,但是有些时候股价却出现突然的异动,这主要由三种情况引发。一是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突发重大利好或者利空,例如午间休息的时候,互动平台有投资者提问关于公司与热点行业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给出了正面的答复,于是下午开盘时公司股价直接向上大幅拉升;二是有大型资金通过连续大幅买入或者卖出某些股票,盘中引发股价异动;第三种情况就是类似于兴业银行这样的尾盘异动,尤其是集合竞价期间股价暴涨或者暴跌,然后次日回归常态。

相比之下,尾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异动涨停或者跌停更应该从严处罚。股票的真实价值是通过交易日内多空双方博弈后所体现的,无论涨还是跌,都是当日市场情绪的真实体现。但尾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异动涨停,则是一种“偷鸡摸狗”的行为,完全有违市场公平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尾盘集合竞价阶段大额偏离正常股价申报,很可能成为一种操纵股价且成本低廉的“割韭菜”方式。

具体来看,比如有坐庄资金布局某只股票,底仓本金1亿元。在某日临近收盘时股价涨跌幅为0,但在尾盘集合竞价阶段,坐庄资金利用非关联账户涨停价大额申报,导致股价瞬间涨停,并最终涨停价收盘。由于尾盘集合竞价阶段实际参与买卖的投资者可能并不多,因此,坐庄资金可能利用极低的资金就能让标的股价瞬间拉升10%,对于几十亿元的中小盘股而言,几千万甚至几百万就能轻松达到上述目的。

假定坐庄资金以2000万元参与尾盘集合竞价并最终涨停收盘,并全部成交。那么,此时坐庄资金底仓实际浮盈多出1000万元。次日,只要坐庄资金不大笔砸盘,基本能保持-5%左右的开盘,并全天维持低位震荡。假设最终坐庄资金以-5%的均价把底仓全部出清,即便算上2000万元拉升尾盘异动资金所产生的100万元亏损,其依然是一笔十分划算的买卖。

还有一种情况,有时候尾盘的股价异动是为了吸引跟风盘。有些股票成交过于惨淡,场内大资金想出逃却苦于找不到足够的对手盘。利用小部分资金在尾盘制造异动涨停的假象,最终能够成功吸引不少股民的关注度。次日大幅低开后也会吸引部分股民“抄底”,成交量的放大则让场内的主力资金顺利出逃。

以上两种情况,都涉嫌股价操纵,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利益。因此,对于尾盘异动的股价涨停行为,监管层应该从严从快从重处罚,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资金在尾盘集合竞价阶段“钻空子”。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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