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这些身份如何界定?
华侨定义中“定居”的含义是什么?因公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能否视为“定居”?
华侨学生、归侨学生如何定义?
留学人员是华侨吗?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归侨要求确认身份的,该怎么办?
外籍华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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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针对近年来在维权工作中接触到的、海内外侨胞关心的问题,分别就身份、出入境、教育、探亲定居、婚姻生育等方面,逐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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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侨是如何定义的?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归侨是如何定义的?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在中国内地取得户籍)。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在中国内地取得户籍)的,视为归侨。
(三)归侨要求确认身份的,该怎么办?
应当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请审核认定。申请人要求认定归侨、侨眷身份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各地的侨务部门对证明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应向有权审核认定的侨务工作机构咨询。
3.侨眷是如何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眷属。
(一)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一)款。
(三)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四)华侨身份改变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发生改变。
(五)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的眷属仍视为侨眷。
(六)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由这个前提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4.外籍华人如何定义?
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外籍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5.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要求认定侨眷身份,需出具何种证明文件?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属于侨眷,他们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需要有公证机构的相关证明。证明材料可以由中国国内相关公证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出具。
6.华侨学生、归侨学生如何定义?
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但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归国华侨学生是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不论年龄大小,就读何种学校都是归侨学生。
7.留学人员是华侨吗?
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学习期间不属华侨。
自费留学生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属华侨;公派留学生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的,属华侨。
8.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应属华侨,他们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应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9.如何办理侨眷和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确认侨眷或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归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由归侨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侨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证明。
(二)由华侨亲属构成的侨眷身份,由华侨提供我驻所在国使馆或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三)由外籍华人亲属构成的外籍华人眷属身份,由外籍华人提供我驻所在国使馆或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10.新中国成立之前,曾在国外居住过的人员,能否确认其归侨身份?如何办理?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确认归国华侨身份的复函》([92]侨内字第019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归侨身份:
(一)本人档案中有新中国成立前,在国外工作(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二)新中国成立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一年以上的记录;
(三)本人档案中有新中国成立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的记录。
确认归侨身份,必须由本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11.中国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政府赞成和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所在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就是外国公民,应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公民权利和尽其国籍所属国公民的义务。
对保留中国国籍的,中国政府要求他们遵守居住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团结互助,为居住国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12.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在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的外交保护?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成为外国公民,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提供的外交保护。
13.外籍华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外籍华人可向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南方+记者 龚春辉
【作者】 龚春辉
粤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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